江南app平台入口法官手记丨转好案例库“万花筒”让司法案例价值大放异彩
发布时间:2023-12-28 23:52:14点击:
随着案例对社会生活和法治建设的影响越来越大,启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当下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最热门的实践尝试之一,是司法如数家珍般的独具匠心,更是司法回应社会需求的时代要求。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如内容丰富的万花筒,在每一次的转动中,带给大家千百种的惊喜。
在法官办案时,如果能搜索到契合法官当下正在办理的案件类案,法官会更轻松地得到思路上的启发,在事实认定时抽丝剥茧,在法律适用时精准练达,大大缩短办案周期,书写判决时也会更胸有成竹,更有效率。人民法院案例库为法官提供了符合法官需求的类案检索与法律知识共享平台,在未来的工作中,也必将成为法官裁判案件时的“武林秘籍”。非常幸运的是,自己承办、编写的案例被案例库收录入库,为案例库建设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2018年9月,原告艾某投保了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为850000元,交费年限20年,保险费27540元。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艾某还向八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十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累计6440000元。但艾某在签署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书时,对投保书中“财务和其他告知事项”中:“您是否已购买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购买人身保险合同?”对该询问内容,艾某的回答为“否”。2019年4月25日,艾某经医院病理诊断为甲状腺癌,故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关于保险金的索赔申请,被告保险公司以艾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影响其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艾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无效。
实践中,保险公司对“健康告知事项”往往会通过列出全面细致的询问事项以及明确的法律后果,以使投保人在不履行如实告知时,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具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但对于像本案这种是否向其他公司投保的“非健康告知事项”,保险合同通常并未提供明确合同条款规则,只能转而依据事实去找法,判断本案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认真检索了类案,所获甚少,特别是在四川省范围内同类型的裁判文书检索结果几乎为零。我意识到这是一个新类型案件,试图从法律上寻求依据。
对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前提,《保险法》第十六条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了询问;二是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有关询问事项;三是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而对于是否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的判断标准,我查阅了相关判决与文献,对于健康告知事项应考察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进行判断。但对于与保险标的无直接关系的事项,司法实践中有多种处理方式,学术界也暂无定论。
本案中,艾某在各家保险公司的投保金额合计已经高达到6210000元,在各保险公司投保的重疾险缴费期间为19年-30年不等,累计每年交纳保费高达20余万元,已经与其告知的年收入情况持平,一定程度上有违常理。而随着查明的深入,我发现艾某曾系某保险公司理赔员、推销员,且其具有医学专业学习背景。以其专业能力,挑选规模、产品、价格都较优的一家或几家公司投保,但事实上却分别选择了十家保险公司投保,且均在免体检额度内,其投保动机存疑。因此,如何将去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进行合理配置和引导正当行使,让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定是我在本案审理中重点关注的问题。我在做足了检索功课后,将本案提交法官会讨论,汲取其他法官的司法智慧与经验。
最后,我从重疾险的本质、行业惯例、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等角度去考察本案的不实告知情形是否达到了可以让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程度。判决艾某未如实告知多份投保的行为已违背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本案的判决理念,正确引导社会回归保险制度的初衷和价值,规范社会公众诚信投保行为,为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的示范价值,有较好的社会效果。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微信号转发、被《封面新闻》报道。就该案发现的保险业务相关法律问题我向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出了司法建议,并得到了保险行业协会积极的回应。
对于保险人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的案件,需首要判断何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而何为足以影响,则是认定重要事实的关键。司法实践应根据因果关系标准建立分类适用规则:在主观方面为重大过失时,要求投保人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为故意时,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项,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与保险标的无关的事项,则须通过确定风险评估后保险人可能采取的措施,并结合投保动机、险种的本质、行业惯例、最大诚信原则等角度综合考量采取该措施后出现的事实是否对风险评估有实质性影响,以避免严格适用因果关系标准而引发的道德风险。
法官与案例间的契合之美,在于案例对法官知识、智识与智理的各种考验。编写案例更是司法裁判的过程凝结成类案处理的经验、规则、方法。案例库的建设除了可以辅助司法审判,统一裁判尺度外,对社会广泛关注问题的案例,其裁判规则描摹了当代中国发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方向上的“最大公约数”,承载着完成凝聚价值共识的光荣使命。法官能与公众在具体个案中以一种相同的方式对法律进行思考与理解,对裁判结果达到共频、共鸣、共情。
喜闻乐见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统筹案例库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一小块一小块“案例”积木越搭越高,法官们也随着案例库的搭建共同成长着,实现着法官们自身的社会价值与心中的法治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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