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特辑】泗洪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江南app平台入口
发布时间:2024-05-03 12:31:58点击: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泗洪法院精选一批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涉及劳动关系、劳动规章制度、社会保险等多个方面。
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杨某某于1972年2月6日出生。2021年9月4日,杨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为2021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2日。2022年7月20日(杨某某已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杨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期限为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止。2022年3月1日,杨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12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以杨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就业年龄段的劳动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杨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自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7月19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7月20日之后,杨某某已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其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该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法院对其要求确认2022年7月20日之后与某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速,超龄劳动者继续劳动的情形较为普遍。超龄劳动者相较于普通劳动者,具有年龄增大、身体机能下降、行动力不便等问题,而用人单位在无法为超龄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减少自身风险,往往会拒绝雇佣超龄劳动者。该种情况显然会造成老年人的就业困难。一方面,为了应对社会老龄化问题,保障老年人就业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给用人企业降低相关风险,应允许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自愿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并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约定。该劳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对其效力予以肯定,并进而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的系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的,若工资中包含的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工资仅是8小时以内劳动报酬并主张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周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周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某公司每月支付周某工资6000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平时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周某实行的工时制为标准工时工作制。周某每天工作12小时,两班倒,白班为8:00-20:00,夜班为20:00-8:00,半个月一换,夜班每天另加10元工资,每月休息4天,法定节假日休息。后某公司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周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请求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83097.96元。劳动仲裁委对其请求未予支持。周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周某的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且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请。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应促进企业有序发展。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权,可以依法自主确定JN江南体育官方网站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约定。劳动者也要对自己的工资构成充分了解,避免因为了解不到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的,若工资中包含的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工资仅是8小时以内劳动报酬并主张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治理规范,用人单位以此为依据对员工进行处罚,系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但规章制度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入职期间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得接收客户各种名义的馈赠,如违背上述约定,自愿接受涉案金额五倍罚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员工手册对上述内容再次确认。2020年,张某收受客户红包。经公司查实,张某上交红包并交纳5倍金额罚款。2022年1月,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张某作出处罚及辞退处理决定,后张某办理离职手续。张某申请仲裁,请求退还罚款,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委终结审理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不予退还罚款。法院认为,罚款制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公司主张,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在企业内部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其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江南app平台入口、工时休假、职工奖惩等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治理规范,用人单位以此为依据对员工进行处罚,系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本案涉及的是企业罚款制度合法性的问题。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虽规定了“可以进行一次性罚款”,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被国务院第516号令废止,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此后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在实务中,因为劳动者属于,所以要注意把握企业的自主权与劳动者生存权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具体来说,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者的权利不能逾法越界,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一方面,规章制度内容既要合法更要合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也应符合常情常理。另一方面,制定程序应当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应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新农保待遇非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范畴。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仅享受新农保待遇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022年初,已满六十周岁并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金的乔某至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某物业公司安排乔某在某酒厂厂区内从事保洁工作,其工作由某物业公司的带班队长夏某某安排并负责考勤,其工资系由某物业公司按月发放。乔某因与某物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曾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自2022年初,乔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建立特殊情形劳动关系。某物业公司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法院。请求: 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入职时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其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七条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两者在参保范围、基金筹集、领取条件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故不能认定乔某已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而也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七条按劳务关系处理。乔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构成特殊情形劳动合同关系,遂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请。
2021年5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出炉。截至2020年11月1日,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2.64亿人,占比18.7%;预计“十四五”期间,全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人,迈入中度老龄化。随着社会的老龄化,已过退休年龄人员仍从事各种工作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
2021年11月18日,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在此背景下,如果绝对地将已过退休年龄人员排除出可构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范围之外,不仅无视社会普遍现象,也不利于保障此类人员的相应权益,更不利于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老年人发挥余热、焕发夕阳红。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俗称新农保,是通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模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计发办法,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参保范围、筹资渠道、缴费办法、待遇标准、参保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七条所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符合条件时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待遇非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范畴。故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仅享受新农保待遇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特殊情形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案例五: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履职过程中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代表用人单位对外处理事务,由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因遭受第三人侵权产生的损失,理应由单位承担。但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情况下,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2019年6月,丁某某在某公司任会计,从事出纳、记账、报销。2021年8月4日上午,丁某某QQ邮箱收到昵称“马某某”发送的邮件,要求其加入QQ工作群。丁某某加入后,QQ群里的“执行董事马某某”安排丁某某查看公司目前可用资金数额,并称其正在开会不方便接电话。后“执行董事马某某”在QQ群里安排丁某某退款给“尤某某”。丁某某遂向“尤某某”账号转账。“执行董事马某某”又多次催促把公司所有资金汇总到公司公账上,丁某某到对面办公室找到马某某询问。马某某看到后报警。公安局以某公司被诈骗立案。同年12月20日,某公司向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丁某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463,000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丁某某作为专业财务人员,应当知晓财务方面的工作流程及相关制度,其未向领导核实网络指示真实性即转账付款,存在重大过错,给某公司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基于劳动者的隶属性及弱势地位、风险收益或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则应以限额赔偿为主,后经调解,丁某某赔偿某公司70000元损失。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冒充公司领导,对公司员工实施诈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因自身重大过错被网络诈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系劳动争议纠纷,而非普通民事侵权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以用人单位自担风险为原则,以劳动者赔偿为例外,且劳动者赔偿责任应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归责原则。只有在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基于劳动者的隶属性及弱势地位、风险收益或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则应以限额赔偿为主。此外,从公平角度看,劳动合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劳动者在责任承担上应有所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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