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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7 19:35:09点击:

  江南体育app免费下载江南体育app免费下载习强调: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为加强环境资源保护,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2019年6月,石首市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庭,近年来,石首市人民法院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立足审判职能,优化审判模式,建立联动格局,拓宽普法渠道,做好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绿色发展三篇文章,为书写“绿色答卷”贡献司法力量。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江南体育官网,石首市人民法院筛选了近年来我院审理的7起环资审判典型案例,充分彰显石首市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同时也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为共建绿色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案例1:公益诉讼起诉人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石首市某单位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2021年1月5日,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石首市某单位对石首市某镇居民赵某某在河道范围内倾倒渣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20年6月5日,石首市检察院向石首市某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2020年8月3日,该单位回复称:因受汛期影响,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待我市汛期结束后,再依法对倾倒渣土及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理。后专家指出该种行为可能造成局部的水位雍高,增加漫堤、溃堤的危险,可能破坏河道、洲滩、河岸的稳定,改变原来河道的行洪态势等不利影响。

  截止2020年12月30日,该行为仍存在,石首市人民检察院遂于2021年1月5日向我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2021年4月27日,审判人员与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前往涉案地点进行实地查看,核验石首市某单位是否已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到达现场后经过与2020年10月份的现场图片对比,涉案宅基地周围的建筑生活垃圾以及渣土已进行了整治。

  本案中,赵某某自2012年以来,擅自将大量渣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倾倒在宅基地四周扩增宅基地,影响了河道行洪和水环境,其行为违法,被告未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自公益诉讼起诉人发出检察建议书至提起诉讼期间,被告仅对赵某某进行了询问,汛期过后,仍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怠于履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21年1月14日对赵某某下达了多份告知书。在被告的督促下,赵某某于2021年1月16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的渣土、垃圾进行了清除,但赵某某台基周边仍存在较多渣土、垃圾,不能证明渣土、垃圾已完全清除,没有证据证明对河道行洪安全不存在不利影响。因此,被告仍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故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责令石首市某单位对石首市某镇居民赵某某在河道倾倒渣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案例2:公益诉讼起诉人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石首市某单位不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案

  2019年1月10日受理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石首市某单位不履行行政监督职责一案中,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诉称其根据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办函,对石首市某协会违建房屋阻碍长江行洪、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石首市某单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石首市某单位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批复同意石首市某协会对临时活动区域内废弃活动板房进行改造。2012年,该活动板房被改建成一栋三底两层的房屋。2018年9月13日,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向石首市某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该单位于2018年10月19日向石首市某协会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展开了调查,于2019年1月21日向石首市某协会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9年1月28日向石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递交关于拆除违建房屋的请示,请求石首市防汛办对违建房屋予以拆除,恢复岸线原貌。

  在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前,石首市某单位未督促案外人石首市某协会拆除违建房屋,石首市某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后履行了一定的监管职能,但该违建房屋现在仍未拆除,可能影响防洪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且《行政处理决定书》给予石首市某协会的救济期限未到,该单位仍应继续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判决责令石首市某单位对石首市某协会违建房屋阻碍长江行洪的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余某某多次组织谢某某、陈某某等20人在洪湖市内荆河段(小港河)使用“底拖网”捕捞螺蛳,同时余某雇请徐某某、陈某某记账、称量、监督清洗螺蛳,并支付报酬。2018年3月、6月,余某某组织多人捕捞并收购螺蛳663765公斤。2019年3月,余某某再次组织多人捕捞并收购贩卖螺蛳获款共计60.29万元。又查明,余某某等二十三人在洪湖市内荆河小港段(小港河)用“底拖网”进行非法捕捞螺蛳,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应予修复。本案生态修复费用的总额为218000元,专家咨询费为4500元,共计222500元。再查明,被告人余某某等23人自行协商各自承担生态修复费的数额,主动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的账户缴纳生态修复费及专家咨询费共计222500元。

  被告人余某某等2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而提供帮助,且领取高额固定报酬,其参与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具有部分退赃、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情节,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余某某等23人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违法所得由办案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底拖网、吊磅予以没收。由被告人余某某等23人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218000元,承担专家咨询费 4500元,缴纳至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的账户。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邀约被告人李某、王某乙、万某前往湖北境内打猎。四人携带、热成像夜视仪,驾驶号牌为湘AC***N白色三菱牌越野车在湖北省监利县、石首市等禁猎区内猎杀野生动物共计23只,经石首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被猎杀的23只野生动物为环颈雉11只,火斑鸠3只,沙锥5只,华南兔3只,麝香鸭1只。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再查明,被告人王某、李某、王某乙、万某非法狩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经专家评估,其直接经济损失为6440元、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为15670元、专家咨询费为5000元,共计27110元。

  被告人王某、李某、王某乙、万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李某、王某乙、万某归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乙、万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李某、王某乙、万某主动缴纳了直接经济损失、生态修复费用及专家咨询费共计27110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李某、王某乙、万某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对被告人李某、王某乙、万某均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王某、李某、王某乙、万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生态修复费用及专家咨询费共计人民币27110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扣押的其他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4月,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石首某标段施工便道吹砂填筑工程,为获取更大利益,2016年5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组织刘某军等3人的运砂船,高某某等5人的运砂船,在石首市长江大桥下游约二公里处盗采江沙779067.68m⊃3;,全部供给石首市该工地,价值18374474.71元。

  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其余被告人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在石首市长江大桥下游约二公里处盗采江砂,在长江河段形成了采运销一体的非法盗采模式。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各被告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与他人配合,超越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非法采砂,依法应当认定为各被告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盗采江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刘某某等9人分别判处拘役一年四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期,违法所得由办案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查封的在案物品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本案生态损害价值11628925元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承担; 其余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非法采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鉴定费320000元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等9人共同承担。

  随着环保理念深入人心,环保工作不断优化,麋鹿数量得以增多,石首麋鹿国家级保护区原有保护区域不足以承载现有麋鹿种群,经国家批准将征收原有保护区周边8000亩地作为缓冲区并整体联通,将麋鹿分流至缓冲区内繁衍生息。而在此过程中,某村村民与征地所在的村委会签订有多年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按原有签订合同的承包费给予补偿,村民认为合同应当遵守且为了经营土地投入诸多资源,应当一并得到补偿。村委会以其中一名抵触情绪较大的村民田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后背靠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了解村委会提供征地补偿文件合理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与开发区办事处举行座谈,全方位了解同类其他承包户的征收补偿情况。随后邀请田某某到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巡回审判点向其释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田某某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有进一步的了解,对征收工作不再抵触,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立即解除石首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田某某签订的前低洼地承包合同;石首某村村民委员会补偿田某某135000元;被告田某某将其承包的34亩低洼地交付给原告石首市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田某某已种植的农作物及现有养殖虾在交付期限届满前由其自行处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石首市麋鹿保护区放养麋鹿造成的承包地损失由被告田某某自行承担。

  案例7:公益诉讼起诉人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石首市某单位不履行基本农田保护及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一案

  2023年1月5日,我院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石首市某单位不履行基本农田保护及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一案,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22年9月30日向被告石首市某单位依法送达鄂荆石检行公建(2022)17号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12月8日,该单位回复称:该农田上修建有3个围堰,围堰内堆放大量河砂,地类属于耕地。2022年2月25日,石首市公安局将扣押的河砂移交市国资局处置。直至2022年9月,涉案河砂经三次流拍,仍堆放在原址,被占用农田未得到复垦,处于荒芜状态。

  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2023年2月28日,石首市人民法院会同检察院、及相关单位在涉案地现场进行查勘、会商,并依法处置案涉地河砂,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后石首市某单位制作了实施方案,对案涉耕地,面积1.0567公顷(约15.85亩),进行客土回填(有效土层厚度大于30cm)等措施,总投资39.93万元。2023年6月5日,该复垦项目通过检查验收。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某单位对农用地被非法占用、未进行复垦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两个月内,行政机关仍未履行法定职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积极与各部门沟通协调,后某镇政府将案涉土地上的河砂清除,行政机关完成了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履行完毕监督管理职责,让堆积近4年河砂的土地得到复垦,可以投入生产。法检以诉讼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及时有效修复公益,保护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再受侵害。

  本院判决确认被告石首市某单位在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前对案涉基本农田未及时履行保护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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